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

2012-06-11 18:09:2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的规定,现将《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标准”是实现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传输的前提和基础。为保障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请将“数据标准”下发至所属设区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各设区城市按照“数据标准”开发软件,建立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尽快实现各地信用档案系统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联通。

二、要充分认识到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请各地按照我部要求,于2002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三、为实现全国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同时避免重复投资、多头开发,我部委托部信息中心组织开发了一套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管理于一体的房地产管理软件,供各地管理部门选用。

四、各地在使用“数据标准”、制定信用档案具体实施计划及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过程中,如遇有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宋秀明  电话:010-68394215  电子信箱:sxm@mail.cin.gov.cn">sxm@mail.cin.gov.cn,郭新安  电话:010-68393575  电子信箱:gxa@mail.cin.gov.cn">gxa@mail.cin.gov.cn);其他问题,可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朱文奇  电话:010-68394054  电子信箱:zhuwq@mail.cin.gov.cn">zhuwq@mail.cin.gov.cn)。

附件: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试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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