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城 市】:辽宁
  • 【颁发时间】:1999-10-22
  •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1999]97号
  • 【发文机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实施日期】:1999-10-2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 别】:房地产税收

法规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现对《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及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发[1999]9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以土地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类别或房屋产权证所确定的房屋类别为依据进行界定。市内四区公寓、别墅销售价格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元(含6000元)以下的可视为普通住宅,其他县市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价格标准。

  二、商品住房,以土地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类别为依据进行界定。不包括写字间、办公楼、商业网点等。

  三、商品住房建成日期的认定,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发放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所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下同)以后销售房屋的时间界限。

  1、在一级市场,是指经房地产交易市场认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定的日期和收(缴)款凭征日期同时在1999年8月1日后的。

  2、在二级市场,是指双方买卖房屋协议书签定日期在1999年8月1日后的。

  五、个人1999年8月1日后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凭收(缴)款凭证、《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双方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契税手续。

  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1999年8月1日后销售的,凭收(缴)款凭证、双方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税款的免税手续。

  对已征收的税款,可凭收(缴)款凭证、《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双方协议)、完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

  六、在1999年8月1日后购买1998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以前建成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可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收(缴)款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局机关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在1999年8月1日后购买1998年7月1日后建成的商品住房,若为自用普通住宅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征契税手续。其他住宅按原税率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可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收(缴)款凭证等资料,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对已经征收的税款,可凭上述资料及完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1999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报送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商品房详细地址、每套商品房房号、楼层、面积、朝向等。

  本报送积压空置商品房的有关资料,或资料不完整,税务机关不受理减免事宜。

  八、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参加房改,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市内四区房改成本价:砖混结构为每平方米1200元,框架结构为每平方米1420元。其他县市区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以后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九、凡单位和个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款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