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城 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05-08-01
  • 【发文字号】:京国土用[2005]533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改委
  • 【实施日期】:2005-08-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 别】:房屋买卖拍卖

法规内容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