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365备用网址2017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02-01 09:54:38 来源:中房网

附件三

365备用网址2017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开展和促进365备用网址2017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和完善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委员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落实“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的工作宗旨,依照《365备用网址2017章程》、《365备用网址2017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房地产研究会、365备用网址2017《分支机构人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365备用网址2017(以下简称“中国房协”)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委员会应遵守中国房协章程,在中国房协的领导下以服务政府立法、服务会员维权、提高行业业务素质为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推动会员自律自强,充分调动和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研讨、交流、协调和解决会员经营管理和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和有关法规修改意见,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会员单位自觉维护法律制度与杜绝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

(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与宣传,加强会员和行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会员和行业的法律实务水平;

(五)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顾问、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国房协会长提名,经中国房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中国房协秘书长和委员会主任委员协商提名,中国房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委员会副秘书长由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中国房协秘书长和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中国房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委员会主任委员、顾问、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六条 委员会顾问应当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同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代表性的学界专家或在主管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的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有较多时间参加委员会工作;

(四)有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能较好的领导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当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界专家或在主管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任职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重大对外合作;

(三)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订立与修改;

(四)其他应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其中第(一)、(二)、(三)项,委员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将审议方案报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会议、全体会员大会和临时会议;

(二)执行主任委员会议决议;

(三)主持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五)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主任委员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主任委员会议以及主任委员负责。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研究室、法律服务室以及产业地产研究中心等具体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主持本部门工作,对秘书处负责。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包括单位委员与个人委员。

第十三条 单位入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房协章程;

(二)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委员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中国房协、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委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法律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个人入会的,除具备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房地产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

(二)从事房地产法律实务或研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

(三)企业法务人员入会,如其所在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求该单位须同时为365备用网址2017或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员。

第十五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房协会员部或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房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中国房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中国房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中国房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中国房协会员。

委员会委员除享有中国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国房协章程规定的义务以外,还优先享有委员会提供的培训、交流、咨询、研究等服务。

第十七条 委员应按规定向中国房协会员部交纳会费。

委员为中国房协副会长单位的,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00元整;为常务理事单位的,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整;为理事单位的,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整;为普通会员的,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整。

如果委员为政府单位的,会费数额按照上款规定减半交纳。

委员为个人的,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整。

第十八条 委员无故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上报中国房协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单位委员被主管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三)个人委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未经委员会授权,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组织业务活动数量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中国房协秘书处按规定拨付的会费或其它款项;

(二)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活动经费;

(三)委员会获得的赞助经费;

(四)符合中国房协章程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房协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主任委员会议通过后,报中国房协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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